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合伙协议,就从“打工人”变身为“合伙人”了吗?今天(7月22日),记者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某个体工商户“TH理发店”从事美发经营活动。2018年8月15日,“TH理发店”招聘林某担任理发师一职,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但约定了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工资按销售业绩的一定比例计算。2019年7月,林某与“TH理发店”的经营者许某签订合伙协议一份,约定林某投资42000元入股“TH理发店”,其对合伙经营的“TH理发店”占股7%,每两个月15日为分红日,林某作为合伙人,需参与店铺日常工作,每周休息一天。2020年12月2日,林某为寻求更好的发展,从“TH理发店”离职,但“TH理发店”一直未支付2020年11月工资,也未结算2020年10月至11月分红。无奈之下,林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TH理发店”之间自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12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TH理发店”支付2020年11月工资4893元,以及2020年10月至11月的分红。“TH理发店”经营者许某则辩称,“TH理发店”与林某之间系合伙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林某工资。同时,因双方合伙过程中出现亏损,“TH理发店”现已注销,不同意支付2020年10月至11月的分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工作安排、劳动管理、劳动报酬的发放等因素,使双方实质上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隶属关系。本案中,许某所经营的“TH理发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林某在“TH理发店”工作期间,需要遵守考勤制度,AG旗舰厅百.家乐_有限公司接受相关人员管理和安排,并主要以自身劳动成果从“TH理发店”定期获取报酬,林某所从事的理发师工作亦属于“TH理发店”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林某与“TH理发店”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TH理发店”经营者许某主张其与林某之间是合伙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仅有合伙协议尚不足以证明林某以合伙人身份共同参与“TH理发店”实际经营、管理,结合案涉合伙协议,亦明确约定林某需参与店铺日常工作,每周休息一天,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综上所述,法院认定林某与“TH理发店”之间自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12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本案中,“TH理发店”已经注销,许某作为其经营者,应对“TH理发店”注销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许某应向林某支付2020年11月工资4893元。法院判决:一、确认林某与“TH理发店”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存在劳动关系;二、“TH理发店”经营者许某向林某支付2020年11月工资4893元;三、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今,部分用人单位企图与劳动者签订合伙协议、承包协议、劳务协议等非劳动合同的协议,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逃避法律责任。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作为判断双方法律关系的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从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工作安排、劳动报酬发放,以及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法官郑重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用工,否则可能承担高额的违法成本。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时务必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以便于发生纠纷后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雨小轩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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